202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学纪明纪用纪,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地区人民广播电台专门开设《小和说纪》栏目,并同步在“玉都清风”微信公众号、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网站上推送发布专题解读新《条例》。今天播出第二十期,本期我们学习《条例》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内容。
《条例》第十九条共三款,分别对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作出规定,形成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为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提供了明确依据。
第一,免予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根据本款规定,免予处分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二是《条例》分则中作出明确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根据《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不明真相参加迷信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免予处分。依照规定免予党纪处分,并不意味着对违纪党员放任不管,而是视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第二,不予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根据本款规定,不予党纪处分主要适用于两种情况:一是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二是违犯党纪情节轻微。其中,违犯党纪情节轻微是指党员虽然有违纪行为,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危害很轻,尚未达到应受纪律处分的程度。对具有上述情形的党员不予处分,同样不能放任不管,而是视情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等处理。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适用情形和处置方式,既坚持错、责、罚相适应,也体现动辄则咎,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
第三,不追究党纪责任。《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党的二十大强调,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本款规定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把握党员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将基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与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明确了对无过错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本款规定有利于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执纪的问题,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而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从而导致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
总的来看,《条例》第十九条为准确认定党员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在全党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