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学纪明纪用纪,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地区人民广播电台专门开设《小和说纪》栏目,并同步在“玉都清风”微信公众号、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网站上推送发布专题解读新《条例》。今天播出第十九期,本期开始我们分四期对《条例》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的规定进行解读。
《条例》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共11条,主要规定了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特别减轻处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处分影响期合并计算,一人有两种以上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合并处理,一个违纪行为触犯《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处理,以及共同违纪处理等。本期我们主要了解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相关规定。
党的纪律审查工作应当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全过程,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条例》对从轻、减轻处分作出规定,体现了这一要求。
第一,关于从轻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指《条例》规定的与违纪行为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分幅度。比如,《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按照该款规定,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如果违纪党员具有从轻处分情节,可以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关于减轻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子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适用本条规定,首先应当根据违纪事实、危害程度等,确定违纪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还是情节严重,以明确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如果属于情节严重,且具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可以在“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这一处分幅度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即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二是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三是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四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组织危害结果发生。五是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六是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四,不适用减轻处分的情形。《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如,《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上述行为的,必须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且不能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