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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和说纪 | 解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期

发布时间: 2024-09-19 03:00:00     来源: 地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202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学纪明纪用纪,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地区人民广播电台专门开设《小和说纪》栏目,并同步在“玉都清风”微信公众号、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网站上推送发布专题解读新《条例》。今天播出第二十一期,本期我们学习《条例》关于纪律处分运用规则中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内容。

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是相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而言的,体现了党的纪律审查工作中坚持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一,从重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比如,《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该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如果违纪党员具有从重处分情节,应当对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加重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比如,《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适用本条规定,首先应当根据违纪事实、危害程度等,确定违纪行为属于情节较重还是情节严重,以明确违纪行为的处分幅度。如果属于情节较重,且具有加重处分情节的,可以在“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这一处分幅度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即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那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都有哪些呢?《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是强迫、唆使他人违纪。强迫他人违纪,是指违纪党员对其他没有违纪故意的党员施加精神强制,使其不敢不实施或者参加违纪行为。唆使他们违纪,是指通过言语、行动等方式,故意怂恿、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

二是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本项规定情形是指违纪党员有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能力、条件,但不愿上交或者退赔。

三是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这里我们要详细了解一下什么是故意违纪。故意违纪就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构成的违纪行为。运用本项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对违纪党员的前一次违纪不区分是否故意,后一次则需属于故意违纪。

四是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违纪党员具有本项规定的情形,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态度不端正,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问题,应当予以从严惩治。

五是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本项是兜底项。与《条例》第十七条关于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的兜底项一样,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也应当是党内法规所明确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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