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学纪明纪用纪,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地区人民广播电台专门开设《小和说纪》栏目,并同步在“玉都清风”微信公众号、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网站上推送发布专题解读新《条例》。今天播出第二十二期,本期我们来了解《条例》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关于共同违纪处理的内容。
党员实施的违纪行为,既有个人单独实施的,也有与其他党员共同故意实施的。《条例》对共同违纪的处理作出规定,在于分清违纪成员的责任,准确作出处分决定。
(一)党员的共同违纪。《条例》第二十六条对党员共同违纪行为的处理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了对一般共同违纪的处理,即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由此可知,共同违纪的主体必须是两名以上党员,且具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违纪行为,形成一个实施违纪活动的整体。本款规定的“为首者”,是指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党员,按照错责罚相当的原则,应当对其从重处分。
第二款规定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理,即对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这一规定,体现了区别不同情况、恰当给予处理的原则,突出了对共同违纪的处理重点。
(二)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违纪。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行为的,应当分类作出处理∶一是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二是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在处理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违纪案件时,不能以“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研究”等为借口,不追究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集体实施违纪行为的领导成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