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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和说纪 | 解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40期(2025年第5期)

发布时间: 2025-02-05 19:00:45     来源: 和田地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202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学纪明纪用纪,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和田人民广播电台专门开设《小和说纪》栏目,并同步在“玉都清风”微信公众号、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网站上推送发布专题解读新《条例》本期我们来了解《条例》中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规定。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多次提出要求,强调“自身硬首先要自身廉”,“必须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8条,其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等。党员、干部在学习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本期我们首先学习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之一“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的规定。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对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在廉洁纪律中多次出现“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及“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党员、干部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该党员、干部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根据2007年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适用本款规定,前提是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知情而不纠正的,则涉嫌受贿违法犯罪。

二、搞权权交易

《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相应处分。此类行为的双方达成共识或者默契,相互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实质是一种利益交换。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的目的,是确保权力行使的廉洁性,防止党员、干部相互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谋私、公器私用。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条例》第九十六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给予相应处分。纵容,是指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不加制止、放任不管。默许,是指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示同意,但是暗示许可。

党员干部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实际上是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私工具,将个人利益置于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颠倒了公私、混淆了是非、模糊了义利,失去了人民公仆的本色与初心。

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本款中的“明显超出”,要根据同时期、同职位、同职级人员的薪酬水平综合判断。本款规定的行为,实际上也属于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四、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

《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

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上述行为实质上也是为亲属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只不过呈现新的表现形式,手段更为隐蔽。这些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破坏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影响恶劣,应当严肃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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