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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和说纪 | 解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期

发布时间: 2024-10-30 19:00:10     来源: 地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202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学纪明纪用纪,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和田人民广播电台专门开设《小和说纪》栏目,并同步在“玉都清风”微信公众号、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网站上推送发布专题解读新《条例》。本期我们来了解《条例》中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四“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的规定。

《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针对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组织、参加分裂党的集团、活动

《条例》第五十三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二款规定,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章第十条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第三条规定,“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是每名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党员、干部要对党绝对忠诚,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组织、参加分裂党的秘密组织和秘密活动。

二、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政治攀附、捞取政治资本等活动

《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政治攀附、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相应处分。本条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

党章第三条规定,党员要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也规定,“严禁在党内拉私人关系、培植个人势力、结成利益集团。《条例》将党章、准则要求转化为处分规定,对此类不讲党性、不讲原则、不讲纪律、不讲规矩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有利于严肃党内政治生活,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员、干部要把牢政治方向,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决不能在党内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

三、结交、充当政治骗子

《条例》第五十五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充当政治骗子的,给予党纪重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要严厉打击那些所谓“有背景”的政治骗子;在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要有力打击各种政治骗子,严格防止把商品交换原则带到党内。结交甚至充当政治骗子,严重污染政治生态。对此类具有政治危害的行为进行坚决惩治,有利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促进党员、干部做到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

四、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本条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阳奉阴违”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

我们党始终旗帜鲜明地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党章第三条将“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对党忠诚老实、光明磊落,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反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

衡量是否属于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根本标准就是政治标准,就是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看表里行为是否体现突出的两面性和政治危害性。党员、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准则要求,对照《条例》规定,切实做到对党组织忠诚老实、襟怀坦白、言行一致。

五、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诬告陷害、制造其他谣言

《条例》第五十九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本条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本条两款规定各有侧重。第一款中的“政治谣言”,是指与政治相关的、缺乏事实根据的言论。第二款中的“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为攫取个人利益或者博人眼球,打着“听知情人士说”等旗号,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有的出于发泄个人怨气、获得竞争优势、转移组织视线等动机,对他人进行匿名诬告编造丑闻等。这些行为,不仅使一些清白的党员、干部受到伤害,也对所在地区和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干扰,对政治生态造成损害,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和震慑。

六、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

《条例》第六十二条作出相应规定,衔接巡视工作条例的规定,以严格的纪律处分作为手段,保障巡视巡察制度和要求的落实,促进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负起配合巡视巡察工作、落实整改要求的政治责任,做到真认账、实整改、改到位。

七、对抗组织审查

《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对党忠诚老实,自身有违纪问题或者因此接受组织审查时,应该认真反省检讨,积极主动地向组织说明问题,协助查清违纪事实,决不允许有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仍有部分违纪党员、干部执迷不悟、自作聪明,在党组织审查期间负隅顽抗,妄图逃脱纪律惩戒。这些党员、干部对抗组织审查,背离了对党忠诚的义务,错过了组织的教育和挽救,到被严肃追责时才追悔莫及,广大党员、干部务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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