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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和说纪 | 解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期

发布时间: 2024-10-23 19:00:00     来源: 地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202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学纪明纪用纪,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和田人民广播电台专门开设《小和说纪》栏目,并同步在“玉都清风”微信公众号、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网站上推送发布专题解读新《条例》。本期我们来了解《条例》中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三“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规定。

《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对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不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

《条例》第五十六条分三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党纪重处分。第二款规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三款规定,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依照第二款规定处理。本条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自行其是”“尾大不掉”等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

本条前两款规定的行为严重程度不同。第一款规定的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行为危害更大,性质更为恶劣,一旦存在该行为就要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直至开除党籍重处分。第二款规定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款明确了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任何具有部门和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在这一点上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地区和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存在搞本位主义、分散主义的问题。这些行为,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二、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

《条例》第五十七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不仅事关一地一域发展,更事关“国之大者”、党之大计。新征程上推动高质量发展,不能穿新鞋走老路,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上掉队、走偏,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风问题,但也有些是因为政绩观错位造成的。作出本款规定,有利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第二款规定,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树的是个人形象,捞的是政治资本,本质上是错误政绩观支配下的急功近利和贪图虚名,必然带来极大的资源浪费、发展机遇浪费,透支一个地区、领域的长远健康发展,严重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背离了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于此类行为,应当从严处分。

三、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

《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党察看处分。重大事项,是指超出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身职权范围,或者虽在自身职权范围内但关乎全局、影响广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包括党组织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事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担负责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对于按规定应当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想报告就报告、不想报告就不报告;有的毫无组织观念、程序观念,感到对自己不利的重大事项就千方百计隐瞒不报,把请示报告制度当成软约束,危害很大。《条例》以严格的纪律约束,保证相关党内法规关于请示报告制度和要求的落实。党员、干部要准确把握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强化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负起政治责任,保证本地区本单位严格按照规定的事项、程序和方式,认真做好请示报告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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