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学纪明纪用纪,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地区人民广播电台专门开设《小和说纪》栏目,并同步在“玉都清风”微信公众号、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网站上推送发布专题解读新《条例》。今天播出第十七期,本期我们来了解《条例》关于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的规定。
根据党章第四十一条、《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首先我们来看警告和严重警告。警告是党组织对违纪党员提出的告诫,以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严重警告是一种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但没有达到需要给予重处分的程度。《条例》第十条规定了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影响期:“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根据这一规定,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具备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的资格,也不具备被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的资格。
第二,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属于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的违纪党员。《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可能担任不止一个党内职务。对这类情况的处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影响期是二年,即受该处分的党员在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三,留党察看。留党察看是仅次于开除党籍的一种较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纪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在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担任的党外职务则建议党外组织予以撤销;担任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按规定终止其代表资格。
受处分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的表现,是党组织决定是否恢复其党员权利的依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为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不仅包括违纪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新实施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在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
关于留党察看处分的影响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不同于留党察看期限,是从留党察看期满、恢复党员权利开始起算。
(四)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对党员的纪律处分,以开除党籍为最后手段,因此各级党组织在采用这种处分时,必须慎之又慎。《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后的影响:一是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二是五年内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五)党纪处分与组织处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2021年3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处分、组织处理都是党组织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干部的手段。《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这样规定,实现了党纪处分与组织处理有机衔接,有助于推动形成惩戒合力。比如,党组织对某违纪党员领导干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认为其不适合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按照规定同时给予其免职的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