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之窗 > 宣传教育 > 正文

小和说纪 | 解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期

发布时间: 2024-08-30 03:00:00     来源: 地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202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学纪明纪用纪,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地区人民广播电台专门开设《小和说纪》栏目,并同步在“玉都清风”微信公众号、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网站上推送发布,专题解读新《条例》。今天播出第十八期,本期我们来了解《条例》关于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的规定。

违纪主体既包括党员,也包括党组织。党章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根据党章上述规定,《条例》第九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理作出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改组或解散”。

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对其领导机构成员也须作出相应处理。根据《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包括四种情形∶一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二是对经审查发现存在违纪问题,应当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自然免职;三是对经审查发现涉嫌违纪但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先自然免职,再对其涉嫌违纪问题另案处理;四是对经审查未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自然免职。

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对其党员也须逐个审查并作出相应处理。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二是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三是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同时,《条例》第九条还明确了对有轻微违纪问题党组织的两种处理方式,“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书面检查,是指责令违纪党组织以书面形式检查违纪行为并切实整改。通报批评,是指责令违纪党组织认真改正自身行为,同时将有关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发挥警示作用。这样规定,体现了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有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更好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顶部 首页 微信二维码 底部

新疆纪检

和田纪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