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学纪明纪用纪,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地区人民广播电台专门开设《小和说纪》栏目,并同步在“玉都清风”微信公众号、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网站上推送发布专题解读新《条例》。今天播出第十二期,本期我们来了解《条例》怎样通过刚性约束保障全党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
《条例》开宗明义,将“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作为制定条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在总则中,突出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首要原则是“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着重强调要“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明确了《条例》确保全党讲政治的监督保障作用。
讲政治不能空喊口号,必须通过具体行动来体现。此次修订《条例》对党员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方面提出了更具体、刚性的要求,主要体现在第六章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调整上。
第五十六条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在定性上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要求更加严格。此外,第五十六条还增加了“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处分情形,主要针对一些党组织和党员无视大局、只顾局部,搞“选择性落实”的问题,为全党服从中央、地方服从全局,上下一条心,劲往一处使,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提供了纪律保障。
第五十七条增写对“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处分规定,把较为抽象的政绩观问题予以具体化,将处分依据进一步明确化。同时,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理顺了逻辑关系,严格了纪律要求。如某县委原书记谭某为打造所谓县城建设新亮点,脱离实际,不顾财力,在县政府建议暂缓、部分县委班子成员反对的情况下,强行决定修建历史文化墙项目,将县城主干道上使用不久的路灯换成单价较高的“橘灯”,总耗资上亿元。其行为背弃初心使命,背离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妄图捞取政治资本,本质上是违反政治纪律。
2018年《条例》已对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大政方针或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做出了明确规定。此次修订又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体现了对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各项部署要求的坚决落实。通过严明纪律要求,推动党员干部进一步认识到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肩负的政治责任,更加积极地履职尽责、担当作为。同时,也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进一步挖掘这些表象行为背后的政治危害,有助于更加精准定性量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