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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和说纪 | 解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期

发布时间: 2024-05-23 03:00:00     来源: 地区纪委监委   浏览次数:

202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学纪明纪用纪,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地区人民广播电台专门开设《小和说纪》栏目,并同步在“玉都清风”微信公众号、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网站上推送发布专题解读新《条例》。今天播出第八期如何《准确把握<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了解相关知识。

新修订的《条例》总则部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严的基调,强化系统观念,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任务新要求。

一是丰富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条例》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明确纪律建设的功能定位和宗旨目标,引导全党始终牢记为什么出发,永远保持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和奋斗精神,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心怀“国之大者”,勇于推进自我革命,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强化纪律建设的责任和遵规守纪的自觉,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条例》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对“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作出总体规定,又在违纪与纪律处分等总则各章中进行具体细化。比如,第十条在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使错责相当、过罚一致,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严肃处理。再比如,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这些从严规定,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对各种违纪行为形成持续震慑。

三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主要体现在第三十条的三款规定中。针对执纪实践中明确应受党纪处分的有关违法行为范围的需求,第一款细化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突出重点事项,第二款具体列举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类型。进一步严格执纪,增加第三款规定,重申和强调“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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