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纪委监委机关、县委巡察办(组)的人员管理,严肃组织纪律,增强干部遵守工作纪律的自觉性,切实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事项
干部有下列情形因公因私外出或者因故不能在岗工作的,必须履行请假审批手续。
1.外出参加会议、出差考察、学习培训的;
2.申请探亲假、病假、事假、年休假的;
3.其他事由需要请假的。
二、请假程序
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单,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起止时间,并附相关材料,提前报请领导批准。
三、审批办理报备
1.委领导、巡察办主任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
2.部室主任请假半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经分管领导同意,由主要领导批准。
3.一般干部请假半天,由部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天(在策勒境内)经部室主任同意,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离开策勒)经部室主任、分管领导同意,由主要领导批准。
以上所有请假必须第一时间向纪委监委办公室报备。
四、有关要求
1.干部因紧急事务未履行请假手续,按照审批办理程序可电话请假并委托他人办理请假手续。
2.领导干部请假批准后,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组织部门办理有关请销假备案手续。
3.干部请假外出期间要保持通讯畅通,不得随意更改外出时间、地点和行程,如有变化须第一时间报告并说明原因。
4.干部到假归队后,要及时销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