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第三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为广泛宣传普及《条例》知识,帮助社会各界学纪明纪用纪,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机关、和田人民广播电台专门开设《小和说纪》栏目,并同步在“玉都清风”微信公众号、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网站上推送发布专题解读新《条例》。本期我们来了解《条例》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五“违规选任干部”的规定。
《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违规选任干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违规选人用人,用人失察失误
《条例》第八十四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本条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
第一款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已、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本款中的“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主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6年8月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2019年5月印发的《干部选拨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
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选拔任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凭个人亲疏、个人好恶来选人用人,把职务作为私相授受的个人资源;有的依然相信“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那一套,变着法子拉关系、走门子;有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已经明确即将离任,还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这些选人用人上的问题和不正之风,不仅损害党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而且打击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心气,甚至严重破坏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政治生态。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制度规定,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切实发挥正确选人用人的风向标作用。
第二款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拔任用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
二、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
《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让那些想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有更好用武之地,激发全党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党的二十大对“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2022年9月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要求,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条例》本条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有利于推进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将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到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做到讲原则不讲面子、讲党性不徇私情,切实负起责任、敢于担当,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