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公车管理,规范公务用车的派遣、使用、维修、保养、处置等行为,努力提高使用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具体管理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公务车辆主要保障机关各部室、各派驻(派出)纪检监察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车辆使用登记制度。由办公室制作公务用车派遣登记台账,做到集中管理、统一调度。
第五条 公务车辆需要在外泊车时,原则上须在所在党政机关、社区、警务站等公用停车场,严禁在大型商超、酒店停车场泊车,个别情况可在收费停车场泊车,驾驶员须索要停车发票,按要求填写事由,及时上交办公室予以报销。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车辆运行费用,实行持卡加油,驾驶员加油后及时归还油卡和票据,办公室负责做好加油登记台账。
第七条 实行车辆单位核算制度。对车辆用油、维修、保险等费用进行单车核算、单独考核,有效控制和降低单车运行费用。
第八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办公室应定期不定期对车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确保始终干净整洁。
第九条 驾驶员应养成良好驾车习惯,本着节约节能原则,爱护公车。
第十条 实行车辆定点维修、维护、保养或更换零部件,驾驶员需提前申请,逐级经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审批后,到指定维修点维修。驾驶员要认真核对维修项目及金额,并在维修清单上确认签字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到非指定维修点维修的费用不予报销。车辆外出发生故障需就近维修的,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按照程序经批准后维修,凭维修清单和发票报销费用。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所有公务车辆年审。
第十三条 驾驶员要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因违章行驶造成的扣分、罚款或私自出车造成的事故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出车发生事故,要立即向办公室报告,确保及时处理善后事宜。
第十四条 驾驶员要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综合能力,强化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确保安全行车。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县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