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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新疆精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 综合考量体现严管厚爱

发布时间: 2020-09-05 19:39:39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浏览次数:

三伏天刚过,塔克拉玛干沙漠边缘的洛浦县天气又闷又热,高温与浮尘交集。城区街道办干部李云飞匆匆吃过午饭,又顶着烈日出了门,继续入户走访——还有2个社区4户居民的诉求等着协调解决。

“天气闷热,大家躲在家里,方便召集人,正是协调解决问题的好时机。”李云飞说。

今年2月,李云飞任该县城区街道安居社区第一书记,曾因工作上失职失责被和田地区纪委监委督导组发现,受到地委点名通报,心情一度消沉,“看来处分是难免了”。

结果却出人意料。由于李云飞所犯错误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综合考虑他的认错悔错态度,和田地区纪委监委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决定采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由其所在县委负责人对其进行谈话,帮助他知错改错。同时,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安排他到相对偏远、人员管控难度较大的战“疫”一线参与带班值勤,定期由专人对他进行回访。

随着疫情形势逐渐趋稳,李云飞返回原工作岗位。他总结提炼疫情防控工作经验,践行一线工作法,理思路、补短板、找方法,很快便推动社区防控工作有了起色,得到了组织和群众的认可。

“严管就是厚爱。我要把防控一线工作的经历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动力,沉下心、扑下身,把工作做实。”李云飞十分感慨。

“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要体现政策策略相统一、严管厚爱相结合,坚持惩治震慑和政策感召相结合,真正实现标本兼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精准把握运用“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全过程,深入细致做好人的工作,教育帮助党员干部少犯错误、及时纠正错误。

徐某原系某国企领导干部,即将退休时因严重违纪违法被采取留置措施,起初一直持抵触态度,对审查调查拒不配合。他对审查调查人员说:“我辛辛苦苦工作几十年,奉献了大半辈子,马上就要退休了,即使犯了些错误,组织为什么不能放过我?”

眼看审查调查陷入僵局,办案人员为徐某找来了一沓厚厚的材料。他翻开一看,里面不仅有自己的入党志愿书,还有历年来获得的荣誉奖励和先进事迹:年轻时下井挖矿,多次遇险却从未退缩;把上级配的工作用车换成采矿车,为企业节支增收;常年在野外工作,主动把家从城区搬到矿区……

“我以前多么有情怀啊,后来怎么就犯糊涂了呢!”他一遍遍翻看这些材料,回忆起艰苦奋斗的过去,不禁潸然泪下。

随着徐某的情绪变化,办案人员抓住有利时机,坐下来与他促膝长谈,讲政策、说纪律,讲初心、忆过去。慢慢地,徐某态度有了变化,主动配合审查调查工作。后来,他在忏悔中说道:“是组织唤回了我的初心,让我找回了当初的自己。”

审查调查工作中,像徐某这样的例子不少。

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监委正确把握“四种形态”的政策界限,结合每名审查调查对象的性格特点、成长经历、家庭状况、违纪违法问题性质、思想认识等,精准定制个性化的思想政治工作方案,春风化雨唤初心,情理交融解心结,使犯错者心服口服,回到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的正确道路上来。

坚持惩治震慑和政策感召相结合,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一批不收敛不收手、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干部受到惩处,持续强化了不敢、知止的氛围。

同时,自治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用好政策感召,通过加强日常监督、开展警示教育、深化以案促改、加强纪法宣传等方式,引导违纪违法人员主动投案、交代问题。今年以来,全区有120人主动投案。

“惩治的目的在于形成强大震慑,让党员干部少犯错、不犯错;政策感召在于使违纪违法人员知错认错、迷途知返,从宽处理给予机会,两者的本质都是教育挽救,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有利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精准运用“四种形态”,需要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才能发挥最佳效用。

伴随“四种形态”实践运用的深入,自治区纪委监委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印发落实“四种形态”实施办法,以及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相关实施办法、贯彻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的实施细则、鼓励主动交代问题和投案自首暂行办法等多项制度,为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审慎稳妥做好转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据统计,今年上半年,新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处理32406人次。其中,第一、二种形态占91.1%,第三种形态占5.4%,第四种形态占3.5%,做到了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本报记者 雷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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